深圳工地施工圍擋建設管理相關規定分析
1、為加強本市工程施工現場工地圍擋的管理,優化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2、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圍擋的設置、維護以及相關環境建設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建筑工程,包括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市政管線、交通、水利、園林綠化、鐵路、人防等工程項目以及城市雕塑等建筑物的建設。
3、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圍擋的環境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屬地負責、部門監管、企業自律、公眾監督的原則。
4、市環境建設辦和各區縣環境建設辦負責建設工程工地圍擋環境建設管理的綜合協調。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市政府各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市施工圍擋容貌景觀設計規范,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督促各施工單位按照相關標準及施工圍擋容貌景觀設計規范要求設置施工圍擋,加大檢查力度,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圍擋,及通知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各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按照授權范圍,依法對建設工程施工圍擋設置不規范、在施工圍擋上噴涂小廣告、違規設置戶外廣告和標語宣傳品的行為進行查處。規劃、交通、園林綠化、水務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圍擋環境建設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5、深圳工地圍擋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地的周邊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設置圍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圍擋的,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在工程險要處采取分開措施。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拆除施工圍擋。
6、設置深圳工地圍擋應當符合相關標準以及本市施工圍擋容貌景觀設計規范的要求,并遵守以下規定:
使用專用硬質定型材料作為本市工地圍擋的材質或者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采取磚砌磚筑方式設置圍擋,其中個別地點施工工地的圍擋使用金屬板材并噴涂符合本市施工圍擋設計規范要求的彩繪。
對重要大街、傳統文化街區和市政府確定的特定地區的建筑物進行改造和外部裝修的,設置符合本市施工圍擋設計規范要求的彩繪圍擋。距離交通路口20米范圍內設置施工圍擋的,圍擋上部0.8米以上部分應當采用通透性圍擋,不得影響交通路口行車視距。禁止使用銹蝕、殘破、易損毀的材料作為施工圍擋。粉飾建設施工工地圍擋的,采用噴繪方式。在施工圍擋出入口適當位置設置公示牌,公示內容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施工工期等工程基本信息。不得利用工地圍擋違法設置戶外廣告、懸掛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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